商会概况
商会概况

上海市通化商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


为进一步完善会费收缴制度,规范会员会费的收缴、使用与管理工作,充分发挥好会费的使用效率,强化会费的监督管理,根据《上海市通化商会章程》,特制订本办法。

一、缴费义务 

会员会费是商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,缴纳会费是本会会员应尽的义务。依据《上海市通化商会章程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,会员单位超过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,经商会秘书处认定并报会长审定后,视为自动退会并予以注销。 

二、会费标准 

会费按年度收缴,标准为:会长年度会费8万元;副会长年度会费3万元;监事长、理事年度会费3000元;监事、会员年度会费1000元。

三、缴纳期限 

(一)所有会员单位应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30日依照相应职务缴纳当年会费;因特殊原因需推迟缴纳的,经商会秘书处同意,可延长至当年3月31日前缴纳。

(二)新入会的会员单位,于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由商会秘书处通知缴纳会费。上半年入会的,当年会费按年度会费标准的一半进行缴纳。下半半年入会的,当年会费按年度会费标准进行缴纳;

(三)经批准调整会员的商会职务,上半年调整的,上半年按原有职务的年度会费标准的一半进行缴纳,下半年按新职务的年度会费标准的一半进行缴纳。下半年调整的,按新职务的年度会费标准进行缴纳;

(四)因故欠缴上年年度会费的,应先补交上年年度会费,再缴纳当年年度会费。

四、缴纳方式 

商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向会员单位发出缴费通知。会员单位接通知后,安排有关人员直接缴付现金,或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本年度会费全额缴至商会账户。商会秘书处财务在收到会员单位会费后,应开具会费收据。

五、使用和监督 

收缴的会费用于日常办公、车辆使用、商务接待、商务差旅、会议活动、邮电和信息刊物、网站宣传及秘书处聘用人员的工资等有关费用,并量入为出,合理有效使用。
商会秘书处每年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。会员有权对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。

六、会费返还 

商会按实际收缴会费金额的一定比例返还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,用于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活动开支。具体返还比例如下:

(一)由商会秘书处发展的新会员和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已有会员,按当年度实际缴纳会费的25%返还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;

(二)由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推荐或介绍发展的新会员,按当年度实际缴纳会费的50%返还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;

(三)会员补缴的上年度会费,按缴纳会费的15%返还给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。

(四)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会费返还款,由商会秘书处集中统一管理,单独核算,专款专用,超支不补;当年的结余款可按60%移转至下一年度使用。

七、开支管理  

(一)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经办人申请,秘书长审核批准;

(二)重大费用支出,由秘书处拟定预算,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批准。

八、附则  

1、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08月01日起施行。

2、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通化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